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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生态环境部 :9月15日起 ,HFC-23不得直接排放

    发布时间:2021-09-17 15:29:01 浏览次数 :518次

   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 ,《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〉基加利修正案》(以下简称《基加利修正案》)于昨天(2021年9月15日)对我国正式生效 。自生效之日起 ,我国须履行《基加利修正案》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(HFC-23)排放的管理要求 。

    为进一步明确HFC-23履约要求 ,确保实现履约目标 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:

    一 、自2021年9月15日起 ,二氟一氯甲烷(HCFC-22)或氢氟碳化物(HFCs)生产过程中副产的HFC-23不得直接排放 。

    二 、除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 ,副产HFC-23应采用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缔约方大会核准的销毁技术尽可能销毁处置 。

    三 、企业应建立HFC-23副产设施及销毁处置设施运行台账 ,对HFC-23产生量 、销毁量、储存量 、使用量 、销售量等进行监测和计量 ,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数据 ,具体规定将另行发布 。

    四、企业应加强HFC-23排放管理 ,配套HFC-23存储设施(设备)或采用其他措施 ,避免在销毁处置设施出现停车等紧急情况时向大气直接排放HFC-23 。当HFC-23回收 、存储和销毁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 ,应停止相应HCFC-22或HFCs的生产 ,防止HFC-23直接排放 。

    五 、企业应加强装置 、设备的维护管理 ,防止HFC-23泄漏和排放 ,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检查 。

    六 、鼓励企业开展生产技术革新和升级改造,降低HFC-23副产率 ,开发推广将HFC-23作为原料用途的资源化利用技术 。

   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,切实做好HFC-23排放管理工作 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 ,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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